出生医学证明须知

时间:2020-12-31 17:03来源:本院 作者:中医院宣传科 点击:
《出生医学证明》办理须知

 
一、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》出具的,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、血亲关系,申报国籍、户籍,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,严禁涂改,请妥善保管。
二、办理期限: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
医学证明。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,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(包含首页、分娩记录、出院记录)等,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。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,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。
三、办理首次签发应提供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。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,领证人必须与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上的委托人一致,并提供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。
四、新生儿姓氏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。新生儿名字(除姓氏外)原则上应使用国务院最新公布的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中的汉字填写,不得使用汉语拼音、字母、数字和其他符号,不得使用中英文夹杂的姓名。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,“新生儿姓名”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。
五、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,签发机构原则上不得对新生儿姓名、性别、出生日期等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进行更改。
六、办理地点:行政办公楼209室   咨询电话:83276791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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